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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经原土建设计单位签证认可的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 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4.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关证明;

5.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6.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

7.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审批范围及签发

(一)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 (不含有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由当地消防科(大队)负责审核发放消防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除外。

(二)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由支队负责审核发放消防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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